给予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经费、享受优待服务……
我市拿出真金白银招引博士后

  本报讯(通讯员 王长青 金鼎甲 )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咸宁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拿出真金白银招引博士后。

  据悉,我市目前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家,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14家。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特别是武汉市的虹吸效应,博士后人才很难到咸宁创新创业。此次咸宁市博士后管理规定的出台,为吸引博士后人才到咸宁创新创业开辟了一条新渠道。

  根据规定,新增设的博士后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由市、县财政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担给予资金资助。博士后工作站(含分站)、博士后基地经批准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资金资助;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成果获得市级科研成果奖的奖励20万元项目经费;博士后到我市企业从事技术创新,转化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在我市博士后平台工作并列入省博士后倍增计划中“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卓越人才跟踪培养计划”优秀博士后人才,市财政按省级资助经费的50%及其年限予以配套资助;列入“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的,各级财政、各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资金资助;出站博士后留咸就业创业的,可以拿到咸宁市人才绿卡,享受到就业、子女入学、住房保障、职称评审、文旅服务、医疗以及养老等多方面优待服务。

  此外,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招引博士后,包括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取得对博士后人才培养的资助经费,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博士后支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引进博士后人才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引进政策范围内的博士后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薪酬及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财政科技资金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或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