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化纠纷 案结事了促“双赢”

  本报讯 (记者原子 通讯员成丽娟) “感谢冷庭长,我的养殖场现在已经开始有新的养殖户入驻了,一切都在往好的方向发展。”日前,通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冷绪昌接到该县某牧业公司老板打来的电话。

  然而,就在两个月前,该牧业公司老板还在为一起合同纠纷 发愁。

  两年前,该牧业公司将生猪养殖场(含附属设施)租赁给某养殖公司,双方于2020年6月13日正式签订了租赁合同,每年租金55万元。到了2021年6月,养殖公司本该支付第二年的租金,但是却迟迟没有支付,经过牧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养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下欠租金55万元以及违约金12.6万元。

  承办法官冷绪昌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养殖公司了解情况,谁知养殖公司说出自己的“无奈”:生猪养殖场在进行清栏上市时,受到第三方以及原告牧业公司法人代表姐姐的阻挠。同时原告牧业公司违背了合同中保证被告养殖公司应无条件不受干扰正常生产的约定,且被告养殖公司已于2021年9月10日前进行了腾退,并把养猪场钥匙交给了原告牧业公司法人代表的姐姐。

  被告养殖公司称,主张合同已解除,最多只愿支付原告牧业公司三个月租金。

  由于该案涉及人员关系复杂,存在的争议点较多,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如原告违约,不仅要赔偿被告的损失,还要承担一年租金700000元的违约金,明显不公。而被告违约,按未支付款月利率15%的标准向原告计付违约金的规定,也属于标准偏高,这对任何一方来说都将是一笔巨大的损失,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承办法官冷绪昌对两家企业进行释法明理。经过多次沟通,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合同,被告养殖公司给付原告牧业租金320000元。

  至此,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案结事了。事后,承办法官冷绪昌表示,涉企案件不能简单的判决了事,要基于法律事实和企业发展情况,寻找双赢的最优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