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是有安全使用寿命的,正确使用、及时维护房屋才能确保房屋使用周期内的安全。
二、加速房屋损坏衰老的因素主要有:
1、设计因素:设计错误,无证设计,设计标准过低;
2、施工因素:未按标准、规范操作,未达到设计要求,偷工减料等;
3、材料因素:不成熟的材料,以次充好;
4、地质因素:特种地基土体;
5、人为损害:破坏性装修,缺修少养,使用不当,外界影响,如周边环境有爆破、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
6、自然影响:风、霜、雨、雪、腐蚀以及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三、房屋所有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1、按照房屋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2、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和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3、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按照规定进行房屋装修活动;
5、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
6、配合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日常使用中,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实施下列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1、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
3、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5、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6、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7、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8、拆除或者改变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
9、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
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要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存在异常现象,如基础沉降、墙体倾斜、房屋裂缝等,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社区、办事处等管理部门报告。
六、房屋所有人是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实施治理并做好紧急避险工作,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危险房屋。
七、危险房屋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任何人发现危险房屋或者破坏房屋安全的行为都有义务向当地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咸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