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原子 通讯员 陈咏 )9月15日,崇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方某、邓某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
检方指控:今年2月,被告人方某由崇阳县去上海市务工,今年3月上海市出现新冠肺炎疫情,3月12日,被告人邓某经与方某商量,驾车来到上海市某区接到方某后于3月15日返回崇阳县。两人从上海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返回崇阳后,刻意隐瞒上海旅居史,未按当地防疫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村(社区)主动报备,后在崇阳县、咸宁市咸安区等地流动,并多次与朋友聚餐。
今年3月23日,方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造成多人被隔离医学观察,崇阳县城全员进行核酸检测,多处被采取临时管制措施,产生了疫情传播严重风险。
检方认为,被告人方某和邓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传播甲类传染病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邓某认罪认罚。
在当天的庭审中,法庭向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认真审查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充分听取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依法保护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崇阳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和媒体记者旁听案件庭审。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