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宾馆”撞名“七天酒店”
通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报讯(记者原子 通讯员陈琼 瞿燕)“七天商务宾馆”和“七天酒店”,哪个“7天”是真?哪个“7天”是假?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在通城县经济开发区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过十余年的长期发展和持续经营,已经在酒店行业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其还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项目上取得“七天酒店”“7天酒店”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今年6月,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发现某县的七天商务宾馆未经许可,擅自将其酒店招聘、内部装饰及服务用品上突出使用“七天”等系列标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酒店是原告经营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中,按照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原告在酒店行业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容易导致误认或者混淆,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七天酒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因被告某县七天商务宾馆地处偏远县城偏远地段,流动人口少,且规模较小并不起眼,并且其并没有宣传与原告之间的加盟连锁关系,没有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较小。且近3年,武汉及周围县市包括某县在内的餐饮酒店行业经营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很多经营不善甚至关门倒闭。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县七天商务宾馆停止侵犯原告七天酒店注册商标“七天酒店”的行为;被告某县七天商务宾馆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七天酒店”字样,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某县七天商务宾馆赔偿原告七天酒店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

  当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受邀旁听庭审。

  据悉,通城县人民法院自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全市唯一一个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以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为知识产权提供司法保护,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