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公布典型案例
●记者 傅辉 通讯员 宋海涛

  今年以来,通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和服务,扎实推进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加油机计量作弊、侵权假冒、“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售卖非法捕捞渔获物等十二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涉及群众健康安全、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药房不按规定储存药品案

  今年5月25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山县***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管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的货架上温湿度计显示的温度为22.5℃,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存放的药品:仍可新维生素AD滴剂(胶囊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2974;贮藏:遮光,满装,密封,在阴凉(不超过 20℃)干燥处保存】,当事人未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该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在6月1日前改正。

  6月6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的室内温湿度计显示的温度28.5℃,且又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存放的药品:朗迪碳酸钙D3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675;贮藏:遮光,密封在不超过25℃保存】,当事人仍未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的规定。7月4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保健品店经营假药案

  今年3月28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黄某举报,举报人于2022年3月4日在通山县***保健品店购买了2盒“藏秘-延时王”和2盒“想硬就硬”产品,疑为假药,实名举报要求该局查处。

  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于3月29日前往当事人门店进行了检查,并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2月份,通过微信从不知名的陌生处购进“想硬就硬”50盒,购进金额为500元,销售了47盒,销售金额1645 元;另从陌生的推销人处现金购进“伟哥”“男人帮”“金枪不倒”等产品合计38盒,金额为54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能提供购进凭证、供货商的资质。另通过调查,上述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均有功能主治、适应人群、用法用量等治疗疾病或改善人体生理机能的内容,主要成份中含有多种非食药同源性中药饮片,且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标示的“食”或“健”字号批准文号均系伪造,经咸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产品系假药。

  2022年5月23日,该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一案移送给通山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于5月27日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刘某发布违法广告案

  今年3月29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通山县**药店检查时发现:在该药店收银台旁边的玻璃柜上张贴有一张关于药品的宣传广告,该广告内容为:“阴虚症-胃阴虚、脾阴虚、肝阴虚、肺阴虚、心阴虚、肾阴虚”“低血压、眩晕症、食欲不振、干咳久咳、口干咽燥、神经衰弱、体质衰弱、体乏无力、术后康复”“一盒见效”“人若阴虚则本亏;本亏则弱,弱则无力”“体弱无力用参麦!年老无力用参麦!有气无力用参麦!久病无力用参麦!干活无力用参麦!产后无力用参麦!床上无力用参麦!学习无力用参麦!”。现查明,该广告是当事人刘某为了销售“参麦颗粒”药品而印制,并请人张贴到销售“参麦颗粒”药品的药店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2022年7月4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