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4日 星期
处非宣传典型案例(二)
打着“私募基金”的名号非法集资4.4亿余元

  日前,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发布处非宣传典型案例,案例中郝某某以发行私募基金的名义,承诺高额收益,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产品募集资金,虚构盈利假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郝某某的违法行为最终被依法提起公诉。

  2010年1月25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济南市历下区注册成立山东**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8月14日变更为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自2015年以来,**集团以发行私募基金的名义,通过召开沙龙会议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承诺高额收益,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产品募集资金,伪造盈利数据,虚构盈利假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在资金兑付出现困难后,继续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补偿前期产品的资金缺口。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4年10月到**集团任职。期间,违反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组织产品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山东**投资集团的私募基金产品。

  经审计,被告人郝某某在职期间涉嫌推介客户33人,相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450.00万元(该33人在**集团累计投入本金23575.00万元,累计赎回23018.86万元,其中21人获利3870.82万元,12人损失4426.96万元)。郝某某任营业部主管期间,所管理的客户经理涉嫌推介客户74人,在郝某某任职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737.00万元(该74人在**集团累计投入本金62997.00万元,累计赎回59304.58万元,其中47人获利8459.84万元,27人损失12152.26万元)。郝某某在职期间自**集团取得佣金570.51万元。

  综上,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44187.0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提示: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群众手中有闲散资金,却又无处投资的心理,披着“理财产品”“私募基金”等合法外衣,许以高额回报,诱惑大家投资。当下非法集资类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市地方金融工作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记高回报伴随高风险,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记者 徐浪 通讯员 胡一鸣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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