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毛某某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一案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7人组成的合议庭经审理依法当庭宣判。这是我市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审判长: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被告:没有。”
11月10日上午9时30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益诉讼起诉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毛某某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一案在这里开庭。该案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洪斌担任审判长,并组成7人合议庭(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二、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指定的账户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000元。
至此,我市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槌落定。
一起交通事故牵出案中案
今年 3月5日,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甘棠派出所接警,巨宁停车场两辆大货车相撞。民警赶往现场将事故双方当事人带至所内调查处理。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当事人中的邵某某与陈某某吐词不清,行迹诡异,便对其进行尿液检测,经检测结果呈阳性。
自己从来没吸过毒,尿液怎么会呈阳性?邵某某和陈某某百思不得其解。经过一番回忆,邵某某想起他们曾在横沟桥镇某面馆吃了一碗牛肉粉,巧合的是,只有吃了牛肉粉的邵某某、陈某某检查结果呈阳性,而没有吃过牛肉粉的成某某是阴性。这一线索引起民警的高度重视,立即前往邵某某所说的面馆调查。
现年38岁的毛某某在横沟桥镇经营着一家牛肉骨汤面馆,为附近群众及过路的司机提供餐饮服务。公安民警在毛某某的面馆中搜出了罂粟壳5颗(汤底中2颗、卧室内3颗)。经过对汤底的检测显示,毛某某生产的汤底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成分。
面对检测结果,毛某某承认他分别在今年3月3日和3月5日向汤底中各添加罂粟壳2颗,汤底每两日更换一次,3月3日至3月5日,面馆汤粉(面)的销售额合计约为1200元。并称罂粟壳加入牛肉汤底中可增加“鲜味”。
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被侵害
众所周知,罂粟壳是一种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罂粟壳中的生物碱成分,具有潜在的使人上瘾以及危害健康的可能,能使人体产生快感,对心脏、神经系统等有一定的毒害。对绝大多数从未接触过毒品,尤其是对毒品有高度敏感性的人,其危害更甚。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在食品中不得添加罂粟壳而添加,并向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风险,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毛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程序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开道歉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决依据
毛某某故意在汤底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向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销售,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为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判令毛某某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和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其依据是什么?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某作为经营牛肉骨汤面馆的个体工商户,其明知在食品中不得添加罂粟壳,但为招揽生意故意在汤底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并向不特定众多消费者销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毛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舌尖上的安全已成为当今公众日益关注的话题,它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被告毛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其制作和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公民身体健康,该行为与文明、和谐、诚信经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行可唾,其情可恶,应当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公益诉讼起诉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赔礼道歉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本案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众多人的利益,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既体现了对不特定众多受侵害对象可接受的救济方式,亦体现了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广度及深度相适应的惩罚,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被告在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法院亦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