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和义务,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参与社会物质、文化建设,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3、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协助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6、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7、开展残疾人事业对外联络与交流,参与残疾人国际活动,代表残疾人接受国外慈善机构或个人的友好捐助。
8、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9、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