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青朋 通讯员舒翅展)日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印发《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审管理办法》,规范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管理等工作,推进村级民主法治建设。
我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由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联合对全市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社区)进行评审命名,每2年命名1次,每次命名数不超过全市未被命名村(社区)总数的3%。
有这些情形,将撤销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村(社区)“两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受到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这些情形,将注销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被命名的村(社区)被撤销的,被命名的村(社区)被合并,村(社区)名称仍保留,但被命名的村(社区)的面积和人口总数占现村(社区)不足二分之一的。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被撤销、注销称号的村(社区),其奖牌由所在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负责收回并销毁,被取消命名的村(社区)不得再对外使用该称号。被撤销咸宁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经整改、建设达到标准的,两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