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 星期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一万元

  本报讯(记者 郭蓉 通讯员 王洁 明聪)昨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将于4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办法》旨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激发公众举报热情,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范围包括,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倾倒、填埋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禁止排放的水、大气或固体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的;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等。

  据了解,该《办法》以坚持鼓励举报、分级分类奖励的原则制定。发现有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拨打“12345”公共服务热线举报,或进入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进行网络举报,或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来信、来访举报。

  经查证属实,结案后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人所作贡献给予奖励。举报人一次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可累积计算,奖励金额最高可达一万元。举报奖励发放后,被举报人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符合条件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2021年3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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