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0日 星期
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宏大农贸市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因区渔水路宏大农贸市场转型升级项目需要,咸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渔水路宏大农贸市场转型升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予通告。

一、项目名称

咸安区宏大农贸市场转型升级区域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部门

咸安区人民政府指定咸安区住建局组织实施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现有的渔水路宏大农贸市场农贸蔬批市场、禽批市场、水产品市场、干菜市场、零售大棚及正门入口处一线的两个档民房等房屋(门店)。房屋(门店)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签约期限

本通告发布之日后,分户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

五、法律救济权利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认可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补偿决定与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支持房屋(门店)征收工作,依法在签约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工作。被征收人与区宏大农贸市场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咸安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咸安区人民政府或咸安区宏大农贸市场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告。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2020年9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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