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志茹)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 四个月,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查收。
据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物品不属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人社部门将会同安全生产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