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暂扣的机动车予以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依法强制报废。
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
2020年8月4日
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及事故暂扣车辆进行报废处理的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暂扣的机动车予以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依法强制报废。
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