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阳)日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印发施行《咸宁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市外企业来咸投资兴业,鼓励现有企业持续在我市扩大投资。
《办法》规定,招商引资奖励项目为市内外企业在咸宁市本级和咸宁高新区新投资或现有企业新增加投资,符合咸宁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等要求,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项目。
有五种类型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包括:纯房地产开发项目、原矿采掘且无加工增值项目、没有增加投资的并购项目、PPP项目和非竞争领域投资项目、上级统筹计划安排的项目。
《办法》明确了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对于在引进项目及项目落地服务或现有企业新增投资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的自然人(专班)或机构。按照产业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条款,项目正式投产后根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
据悉,每年元月上旬,符合奖励范围的自然人(专班)或机构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初审、评审等环节后,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审意见,从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兑现,并监督依法纳税。
《办法》有效期两年,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该《办法》不一致的,按该《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