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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暂扣的234辆机动车予以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依法强制报废。
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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