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兰芬) 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该局近期对施工总承包商、工程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筑工程领域的相关企业和单位提出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
新开工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专用账户应在属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单位须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的5%的比例,将第一批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等,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预付款与进度款支付比例,并按月支付进度款,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每月,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款20%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进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项目停工整改,待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方可复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项目预售证时,须承诺预售资金仅用于该项目建设;每次申请的预售资金,必须按其中20%的比例直接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必须提供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相关材料。
后期,我市将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和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建筑市场检查范畴,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以及建设单位不及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预拨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