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阳 通讯员钟会艳 沈银)4月15日,咸宁市某渣土运输公司负责人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缴纳罚款10万元。据了解,这是今年以来,市城管部门针对渣土公司“任性”施工、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冲洗、污染路面行为开出的最大一笔罚单,也是按相关法律作出的顶额处罚。
4月4日上午11时,市城管执法委综合执法四大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嫦娥大道江家何家路口沿线撒漏大量泥土,造成路面大量泥土污染,污染路面面积约5000平方米。
执法队员通过泥印轨迹及调查询问,确认系咸宁市某渣土运输公司的渣土车辆在驶出工地时,未冲洗造成的路面污染。经调查取证,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4月14日,市城管四大队依照法定程序,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10万元罚款的顶额行政处罚。
据悉,随着复工复产的建筑工地日益增多,渣土抛洒污染路面的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行为,该大队通过对施工工地“严管”,对违法污染“重罚”,重拳整治扬尘污染。针对城市建筑工地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该大队成立了渣土管理专班,安排专人白天、晚上不间断值守,严格控制工地源头污染。
同时,该大队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责令整改、停工的决定,并依法给予了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共立案4起,结案4起,其中简易程序2起,一般程序2起,对4家责任单位共处罚金1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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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