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8日 星期
咸安区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让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

  本报讯(记者陈志茹 通讯员肖华 朱振华)“感谢检察官这段时间对我的帮助,我以后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会三思而后行,确立自己的人生目标,并为之奋斗,争取成为最好的自己!”昨日,咸安区检察院对一名未成年人小明(化名)涉嫌盗窃罪作出不起诉决定,考察期间小明必须按期汇报思想情况并接受监督。

  小明是我市某高校的一名学生。去年2月下旬,小明盗窃3部价值6700元的手机,再加上窃取手机支付宝内2000元和微信74元,共计金额8774元。

  办案检察官对小明进行了详细的社会调查,发现其系在读学生,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有极强悔罪心理。承办人又充分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得知小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征求了公安机关的意见,认定小明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最终审慎的做出拟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为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宽严相济的执法行为,咸安区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小明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了拟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中,检察官有针对性地运用释法说理、耐心鼓励等方式开展矫正和教育,并通过邀请办案民警、社工人员、人民监督员、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共同参与不起诉程序,从不同角度,加强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教育、震慑和触动,促使未成年嫌疑人认罪悔罪,努力实现自新自立。

2020年4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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