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6日 星期
依法快捕快诉各类涉疫刑事犯罪
2案例入选高检院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4案例入选全省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疫情发生后,咸宁市检察机关积极落实高检院、省院要求,提前介入引导涉疫案件侦查取证,依法快捕快诉各类涉疫刑事犯罪,截至3月20日,共办理提前介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类涉疫案件19件26人,已提起公诉9件13人,法院均已作出有罪判决。其中通城县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和全省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咸安马某某诈骗案、崇阳石某某、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入选全省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严惩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

  案例:通城县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

  2020年1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员)肩挎提包在街上行走时,两人商议抢夺其提包。在抢夺过程中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摩托车侧翻在地。后付某某抱住提包大声呼救,两被告人遂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通城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 2月4日以抢劫罪批准逮捕,2月6日向通城县法院提起公诉。2月7日,通城县法院以犯抢劫罪对两被告人各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案例: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至与其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2月5日,嘉鱼县检察院对尹某某案进行立案监督。2月11日,嘉鱼县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法院经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案例:咸安马某某诈骗案

  2020年1月30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有口罩现货出售的信息,受害人高某某随即与马某某在微信上联系购买口罩事宜,马某某称需要先付款再发货。2月3 日,受害人高某某向马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款12.8万元用于购买8 万个口罩,马某某随后通过快递邮寄出两个空箱并将快递单号发送给高某某,受害人在网上查到快递记录后,随后又陆续向马某某转账共计101.5万元用于购买口罩。2 月7 日,高某某再次与马某某联系,马某某退给高某某14.4 万元后,在微信上将其拉黑。

  案发后,咸安区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该案,并于2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案例:崇阳县石某某、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

  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女)、杨某某(男,二人系夫妻关系)先后多次在崇阳县路口镇棠棣村设置捕鸟丝网。2020年2月4日上午,崇阳县森林公安局收到群众举报,同崇阳县野生动物保护站工作人员一起赶赴捕鸟现场,发现两处丝网和网内都有一只猫头鹰。经崇阳县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证明,该两只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月13日,崇阳县森林公安局提请崇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6日,崇阳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作出逮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3月26日 星期

第08版: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上一版3  4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