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本报讯(记者陈志茹 通讯员朱敏)3月13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明确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通知》明确,从2020年2月1日起,对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执行4%的单位缴费减半比例至2020年6月30日。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当期待遇。

  同时,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要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理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各参保单位应 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保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