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净化我县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之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我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电子抓拍,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嘉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0二0年元月二十日
| 关于对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公告 |
为全面净化我县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之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我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电子抓拍,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嘉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0二0年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