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 星期
认罪认罚不从宽?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获改判

  本报讯(记者 王奇峰 通讯员 张勉励 胡文涵)日前,崇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对杨某甲、杨某乙、叶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提出抗诉,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使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叶某某获从宽处罚。

  杨某甲、杨某乙、叶某某均为崇阳县青山镇某村村民,2017年3月,三人向徐某某购买一片山林,办理蓄积198.6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共同雇人砍伐林木加工销售。后经查证,杨某甲等三人超采伐许可证数量滥伐林木蓄积100余立方米。

  今年6月27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甲等3人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仅叶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杨某甲、杨某乙不认罪认罚。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甲、杨某乙、叶某某有期徒刑均为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将叶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判处同等刑罚,未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于是提出抗诉。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鉴于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于12月12日依法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杨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12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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