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兰芬)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为了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上周,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出细微调整。在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贷款条件、申请资料审核等方面,进一步规范。
调整内容有:已在本行政区域外住房公积金中心设立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我市不重复设立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在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账户设立并正常缴存6个月(含)后,可享受购房贷款权利,且所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必须是在个人账户设立之后,购买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
政策调整后,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所需资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一步明确。所需主要资料包括: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缴存银行银行卡原件;本人在户籍所在地近期6个月(含)以上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本人及配偶近期6个月以上工资收入银行流水;本人及配偶当月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自2018年6月施行以来,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年轻创业人员等灵活就业群体解决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政策微调,是为了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刚性需求,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国家定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