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0日 星期
关于加强对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文明交通意识,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非机动车和行人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1.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行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通行闯红灯的,处警告或罚款10元;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警告或罚款50元。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闯红灯的,处警告或罚款50元;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警告或罚款20元;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行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时不靠车行路右侧骑行的,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处警告或罚款20元;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处警告或罚款10-50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对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者可予以罚款或者志愿站岗维护交通秩序的处罚。

  二、对机动车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罚款100元,可拖移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记3分,罚款100元;机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处警告或罚款50元。

  2.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款50元,记2分。驾驶摩托车时在2条车道以上的道路上未按规定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的罚款50元。

  本通告从2019年10月1日起从严执行,特此通告。

   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9月30日

2019年9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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