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 星期
严格分类要求 明确奖惩措施
我市立法治理农村生活垃圾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周荣华 通讯员段志刚)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由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该条例就农村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我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已步入法制化轨道。

  我市是传统农业市,农村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较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后认为,农村生活垃圾比城市生活垃圾更具备分类的客观条件,分类处理的途径更多、成本更低,更容易通过分类实现源头减量,启动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地方立法。

  据悉,该条例将分类要求贯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个环节,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治理体系,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要求。

  比如,易腐垃圾可以就近堆肥处理,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保洁员收集、清运至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可回收物可以自行售卖,或者由保洁员收集、交售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等。条例明文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

  有关处罚措施也很明确。该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最高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处2000元罚款。对向农村转移堆弃城市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最高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最高1万元罚款。

  该条例设置了促进垃圾分类减量的鼓励措施,如积分兑奖、星级评定等,明确了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改正措施。

  该条例还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来源。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体,村镇自筹、社会捐赠、社会资本参与等相结合的治理资金保障机制。

2019年8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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