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5日 星期
咸宁中院2018年知识产权案例选编

  案例一: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对“贵州茅台”文字商标、“飞天牌”图形商标、 “MOUTAI”图形商标享有使用、鉴定及诉讼的权利。经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被告库存的30瓶茅台中有6瓶经鉴定非真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案例二:原告彭某诉被告某餐饮店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系 、 商标商标的注册人及作品“爷爷的土钵菜” 系列插画及对联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店外及店内墙面显著位置多处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在其店门上制作的对联中使用与原告取得著作权的对联内容基本相同的文字作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0元。

  案例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系 和“小米”商标的注册权利人,被告于2017年7月16日销售的带有小米商标的商品,经原告鉴别,并非原告或其授权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

  案例四:原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对“永和豆浆”商标享有独占使用及诉讼的权利。被告在其店面门头、店内装潢、结账单上均使用了“永和豆浆”字样,与原告商标中的文字标识一致。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案例五:原告浙江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家俱制造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对 、 、

  商标享有使用及以自己名义诉讼的权利。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发现被告销售标识为“上海雀友”麻将机3台。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

  案例六: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作者徐盼系《学会闭嘴,是一种能力》一文的著作权人,原告依法获得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该作品转让前后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运营的某网络科技公众号于2016年4月4日转载并向公众传播了案涉作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删除在其网站的涉案文字作品并赔偿原告损失6500元。

  案例七: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旅游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某为摄影爱好者,其拍摄了某景区多张有影响力的风景照片,被告未经许可,在宣传平台中使用原告的多张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一次向支付原告补偿款150000元,原告准许被告继续使用至2019年3月,该日期后,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不得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

  案例八:被告人彭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2年到玉龙公司工作,2015年被告人请假离开玉龙公司期间,将玉龙公司的方捆压捆机、液压打包机图纸、零件供应商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带出。随后被告人利用带出的资料为茂盛公司提供生产机器的图纸、提供技术支持、设计机器,并利用原公司供应商的相关信息资料为茂盛公司采购订做零部件。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九:被告人蔡某某、熊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逆战》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人蔡某某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在电脑网络上下载了游戏辅助透视源码,编译生成可执行外挂程序,分别交给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在网络上予以销售,王某某和熊某某分别加价予以销售。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熊某某、王某某、黄某等人分别领刑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十: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某、计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罗某某、计某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被告单位, 2014年10月,被告人罗某某、计某某用被告人杨某某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为被告单位注册了名为“工业用油全国批发”的网店,伙同被告人计某某、杨某某一起,以被告单位的名义,通过网络销售假冒“长城”注册商标品牌的润滑油类产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罗某某、计某某、杨某某、计某某等人分别领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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