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军,1994年参加工作,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历任通城法院北港、城关法庭庭长。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个人二等功一次、被咸宁市政法委评为“十大忠诚卫士”、被授予咸宁“最美基层干警”荣誉称号、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2015年4月荣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美基层法官”提名奖,2016年6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
2013年,罗军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当晚,两辆对向行驶的车辆在会车过程中为避让对方,小货车将一对正在路上行走的父女撞伤,父亲当即昏迷。由于伤情过重,父亲被送到省人民医院治疗,随后其家属被告知伤者已成为植物人。
事故发生后7个月过去了,伤者胡某仍没有醒来,此时医疗费用已高达38万元,肇事司机黎某及其家人已垫付13万余元,表示无力再承担剩余费用,而伤者的儿女已将积蓄全部投进了医院,依然欠医院3万余元。为此,伤者家人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70余万元。
当日下午5时,法庭调查结束,罗军决定先调解。调解时,罗军抓住双方当事人互相体谅的心理,先向原告阐述了如此巨额的赔偿费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履行的难度,希望原告放弃部分费用。再向被告小黎及其父亲黎某重申小胡兄妹花光所有积蓄挽救父亲,其孝举值得学习和宣扬。
当晚9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43万元。小黎说:卖房,卖掉房子也要给小胡他们43万元。
考虑到小胡在省人民医院还欠着3万元的医疗费,罗军想去试试看医院能否减免这笔钱。第一次去没找到领导,扑了个空。一周后再次到省人民医院,向院长详细介绍了案情,说明原告小胡的困难,请求减免部分费用。院长拉着罗军的手说:“像你们这样真正为民办事的法官现在不多见了,请通知家属直接办理出院手续吧!罗法官,你们这样为民,剩下的费用我们医院不收了。”
仅仅是多坐了几个小时的车,多说了几句话,却减轻了当事人3万元的负担。回家途中,罗军想:“司法为民”,不只是一个口号,而应记在每一位法官的心里!
(记者原子 特约记者蒋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