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阳 通讯员 刘元江)日前,市工商局发布消费提示,近来,购车订(定)金引发的消费纠纷较为突出,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考虑清楚,不要随意交付订(定)金,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今年8月,消费者王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付2000元购车订金,后来由于个人原因不想继续购买。与经营者协商,对方答应退款,但一直拖延迟迟不退。王先生只好拨打12315反映情况,要求退订金。最后经过消费维权服务站介入调解,已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工商部门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与“订金”有所不同,消费者一定要仔细辨别。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消费者单方面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经营者有权不予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商家开具的票据上写的是“定金”,消费者若要单方面毁约,极有可能无法主张讨要定金。发票或收据作为投诉的直接证据,请消费者务必保存好相关投诉凭证,便于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