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5日 星期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鄂12民破1-1号

  `本院根据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1日裁定受理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12月30日前,向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湖北省咸宁高新区青龙路8号能一郎科技园公寓楼8栋1楼三单元312室;邮政编码:437100;联系电话:0715-805596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0日9时在咸宁高新区金桂路259号黄鹤楼酒业(咸宁)有限公司三楼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2018年11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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