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7日 星期
新建民用建筑未履行人防义务企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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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核实,以下企业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人防义务,请于5个工作日内到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办理人防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715-8126363

2018年10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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