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佘惠) 9月28日,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456号判决书,判决书判令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立即停止侵害该院 “麻塘”“镇氏”“镇氏兄弟”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该院因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0万元。至此,一起涉及恶意、重复侵犯注册商标“麻塘”“镇氏”“镇氏兄弟”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胜诉告结,使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搭便车、傍名牌的不良企图再次遭到了挫败。
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是一所有着百余年历史特色品牌医院,该院的《镇氏风湿病马钱子疗法》因在治疗风湿、类风湿等疾病上具有独特的疗效,而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注册商标“麻塘”与“镇氏”分别于2012年和201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镇氏兄弟”于2015年成功注册为第35类户外广告等广告宣传类商标,这在风湿病治疗行业中已具有很强的辨识度和很高的商誉。
2008年以来,麻塘风湿病医院发现咸宁镇常恭风湿病门诊(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前身)在其注册网站、广告宣传、医生名片、就诊病历、接送就诊患者专车上,均使用“麻塘”注册商标标识,侵犯了麻塘风湿病医院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便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7月30日,咸宁中院判决责令:镇常恭风湿病门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镇常恭风湿病门诊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省高院主持调解,镇常恭风湿病门诊承诺对不规范行为表示道歉、不再突出使用“麻塘”注册商标标识、补偿损失等协议后,麻塘风湿病医院同意调解,但镇常恭风湿病门诊仍不执行调解协议,继续违法侵权。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为维护该院“麻塘”商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013年,再次将其诉至法院,咸宁中院作出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镇常恭风湿病门诊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历经两次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败诉情况下,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仍然实施对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侵权主观故意明显,行为恶劣。截止2017年4月20日,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在咸宁火车站出站口接待点使用“风湿病专科接待站麻塘风湿病名医镇常恭兄弟主诊”的告示牌,突出使用“麻塘”注册商标;在咸宁火车站、武广客运北站、咸安客运中心、咸宁城铁南站等处在其广告牌使用了“镇氏兄弟”文字。镇济堂医院上述行为均在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麻塘”“镇氏”“镇氏兄弟”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此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的误认,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对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麻塘”“镇氏”及“镇氏兄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017年5月,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第三次以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没有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咸宁中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20日咸宁中院判令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赔偿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因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认为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侵权性质恶劣,屡禁不止,赔偿过轻,不足以制止侵权,于2018年3月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9月17日省高院终审判决: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麻塘”“镇氏”“镇氏兄弟”商标在风湿病治疗行业中已具有很强的辨识度和很高的商誉。在连续败诉的情况下,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仍实施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恶意、重复侵权,且侵权时间较长,应当加重处罚。又因医疗行业关乎民生,社会影响大,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不仅损害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利益,损害后果较为严重,改判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赔偿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因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0万元。
商标专用不可侵,不当竞争不可恕。由于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在风湿病治疗上的良好效果,使“麻塘”“镇氏”“镇氏兄弟”商标在风湿病治疗领域,作为区别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商业标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具有很强的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一些假冒该院的医疗机构在宣传广告牌、接站牌上突出使用上述商标,攀附该院风湿病良好疗效的声誉,同时通过假冒、蒙蔽、欺骗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该剥去,事实告诉我们,“麻塘”“镇氏”“镇氏兄弟”商标不可侵,不当竞争、恶意使用,法律不容。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商标维权案三次胜诉,充分显示了该院在保护商标合法权益、对不当竞争行为坚决打击和不可饶恕的决心和信心。为了维护广大风湿病患者不再受假冒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医疗机构的困扰,也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将依法维权到底,竭诚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