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马景春 余强)近日,赤壁市工商局蒲圻工商所成功调处一起餐馆多收“茶位费”消费纠纷案,餐馆老板当场退还16元茶位费,消费者表示很满意。
9月16日,消费者刘先生请朋友一行16人在某餐馆吃饭,共消费1037元。然而在结账时,发现收费账单上收取了16元的“茶位费”。对此,刘先生当场表示质疑,于是投诉到蒲圻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蒲圻工商所执法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对于餐馆向刘先生收取“茶位费”一事,执法人员表示,餐馆负责人如果没有经消费者同意而收取的费用,那就是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2018年5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对于不经消费者同意而收取的“茶位费”,属于不合理费用。
随后,蒲圻工商所执法人员责令餐馆负责人,今后要履行告知义务,将相应收费项目事先详细告知消费者,退还不应收取的16元“茶位费”,并向消费者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