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0日 星期
咸宁市商务局 咸宁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各类非典当经营性组织和机构非法从事典当业务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促进我市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非法从事典当业务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典当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类典当、非典当经营性组织和机构违法从事典当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止各类非典当经营性组织和机构未经批准许可擅自从事典当业务的行为。

  2、禁止非典当经营性组织和机构无照无证、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行为。

  3、禁止各类寄售行(寄卖行)、二手车市场、金银首饰店铺等非典当经营性组织和机构违法发布典当业务公告、广告、信息或悬挂“典”、“当”字招牌招揽顾客或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4、禁止各典当企业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5、禁止各典当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购禁收物品、销赃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7、凡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经营者应立即停止一切违法活动。非法发布典当业务公告、广告、信息或悬挂“典”、“当”字招牌的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将非法经营情况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失信黑名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咸宁有关媒体和相关部门网站予以公示,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诫,从严从重处罚。对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妨害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8、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典当市场的非法行为,提供非法从事典当经营线索,监督典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投诉举报及监督电话:12312 12315 0715-8218923。

  特此通告。

   咸宁市商务局 咸宁市工商局

   2018年9月10日

典当与寄售的区别

  典当是一种特许的货币交易行为。它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寄售是一种民间委托代售的中介行为,就是物品的所有权人将物品放在寄售行,待寄售行将物品变卖后再结算付款的过程。按规定,寄售的商品仅限于日常生活用品、小物件品。寄售行不允许经营机动车和房地产,也不允许经营黄金、铂金等。两者的区别是:

  1、企业性质和业务性质不同。两者虽同为商贸行为,但寄售行以旧货小物品寄存代销为经营活动,属一般商贸行为;典当行是以资金借贷为经营活动,它属于特殊工商企业。寄售业务为信托贸易业务,典当业务为特殊的金融业务。

  2、盈利方式不同。寄售行通过商品寄售后收取手续费作为盈利手段;典当行通过发放贷款,以收到利息和费用为盈利手段。

  3、经营对象不同。寄售行经营的对象为旧货小商品,经营过程表现为小商品的运动;典当行经营的对象为货币,经营过程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动。

  4、商品销售性质和方式不同。寄售行对销售的商品没有所有权,它是受客户委托行使代销权力,其商品所有权属于客户,且售出方式单一,只局限柜台;典当行绝当商品销售目的是清偿典当借款的债权债务,商品所有权因客户绝当已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典当行,且出售方式不仅可在柜台销售,还可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

  5、企业规模和设立程序不同。寄售行注册资金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规模较小,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为300万元,多的达上千万元,作为国家控制的特许行业,设有专门的主管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需经主管部门和公安特业部门的层层审批,获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设立。

 

2018年9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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