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7日 星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八)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待续)

  咸宁市慈善会联系方式:

  电话:0715-8139816

  地址:咸宁市咸宁大道35号

  捐赠明细:

  户名:咸宁市慈善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营业部

  账号:423899991010003045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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