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8日 星期
我市出台电动车管理办法
8月2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本报讯(记者镇强)昨悉,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8月2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登记上牌方可上路

  我市电动自行车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此外,在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不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其中,未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其登记和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三年过渡期,实行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满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核发临时号牌。

  ■这些规定应当遵守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做到依法依规,具体包括: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闯红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互相追逐、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应当下车推行通过;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等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此外,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另一方面,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载客营运、醉酒驾驶以及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

  ■这些行为面临罚款

  今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能在路上“任性”行驶,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具体包括: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

  此外,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除处罚外,应当责令其迅速驶离;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2018年8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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