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志茹 通讯员汪洋)近日,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我市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下沉到乡镇,受委托乡镇可在所属辖区依法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可履行2至5万元的罚款。
7月16日,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发出《关于推行乡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的通知》,正式在全市乡镇推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
委托书中,明确约定委托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和法律依据、委托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委托期限等内容,受委托乡镇可在所属辖区和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乡镇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亮执法证。执法过程坚持“两统一”和“双移送”制度:统一使用安监部门制定的执法文书和执法用章;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进入财政账户。对超越委托权限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乡镇分管党政领导审批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县级安监部门;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据悉,受委托乡镇可以履行下列执法职权:警告,实施对个人处以不满2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不满5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据介绍,实行乡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旨在延伸安全监管触角,夯实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