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原子 通讯员王忠辉)在公司明令禁止的情况,仍秘密窃取公司技术图纸和资料为他人所用,并给公司带来7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记者昨日从通山县检察院获悉,该院成功办理我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
彭某原为湖北玉龙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彭某秘密窃取公司某型号农业机械的技术图纸以及原料配件供应商资料、经销商资料等商业秘密,并携带至安徽某公司,为该公司设计生产同类型农业机械。经鉴定,玉龙公司与安徽某公司的技术图纸具有82.1%同一性;因彭某侵犯玉龙公司商业秘密行为导致玉龙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为7274157.93元。
今年1月29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对通山县人民检察院诉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案也成为了我市第一例侵犯商业秘密案。
据悉,湖北玉龙机械有限公司系通山县重点企业,该公司依靠技术引进和自主研发成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研发的YLYQ-1950方捆压捆机被认定为名牌产品和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产品。案发后,本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助推科技创新与驱动发展的初衷,通山县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借智引力等一系列举措,打出检察“组合拳”, 为成功指控犯罪奠定基础。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我市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