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原子 通讯员肖华)“小文,你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长,要以此为戒,明辨是非,敬畏法律,学会感恩,回报社会,将来做一个对家庭和社会有用的人。” 6月21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不起诉宣告及训诫仪式,依法对文某等4名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教育训诫。
据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文某、周某某、李某分别受邀在咸安某KTV 、酒吧消费中,伙同多人寻衅滋事将他人殴打成轻微伤、轻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梁某在商场门口盗窃2700 余元的摩托车一辆。2017年12月,考虑到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从犯、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4人均被咸安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
今年6月,4人考察期满。该院及时组织公安侦查人员、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开展了宣告训诫会。
在检察官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在场人员分别对4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分析犯罪的原因,讲解犯罪的危害性,并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4人表示,今后一定痛改前非,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据介绍,咸安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始终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不断完善司法办案机制,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觉远离犯罪和自我法律保护意识。
近几年来,该院已对多名涉案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全部回归正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