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洪光进)近日,网上盛传《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新规出台这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小区可能倒找钱》等文章。昨日,市房管局物业科通过本报权威发声:此类文章为误传,不仅误导了公众,而且造成对法律法规的误读和曲解,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望广大业主不要随意转载、传播不实或错误消息。
市房管局物业科负责人陈静介绍说,整部《条例》没有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条款,甚至没有“拒交”一词,文中所称的“8种情况”没有一种情况引用于《条例》相对应的条款。网传的帖子所称的“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所谓的“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显然子虚乌有。
物业科提醒广大业主注意,《条例》没有一个条款具体规定业主在某种情形下可以拒交物业费,相反,《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次国务院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所涉及的4个条款的修改,全部是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没有与物业费有关的条款。物业服务收费是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物业服务直接影响到住宅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基于法律框架下,维护和谐健康的物业服务关系,是对各方主体权益的最好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