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起,北京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须各自和中介公司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明确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而不像以前中介服务和房屋买卖合同混在一起。3月23日,由北京市住建委、市工商局联合制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自4月15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目前在北京的二手房交易中,没有单独的中介经纪服务合同,而是把中介的经纪服务内容放在了房屋交易的合同中。这种“一锅烩”的合同,也使得中介和买卖双方的经纪服务关系与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纠缠不清。 (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