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志茹 通讯员 陈静)记者获悉,近期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中,以原房主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新房主是否该承担的现象尤为突出。
据凯悦学府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处介绍,凯悦小区某商铺租户林某(化名)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共欠物业费5115元。林某前期与开发商签订租赁合同,但由凯悦学府服务中心统一提供物业服务。在此期间,该公司多次派人员上门催缴,但林某以手头拮据为由拖延缴纳物业费。
为此,凯悦学府服务中心于去年11月份加大物业费的清收力度,但林某在未告知物业部门的情况下又私下将商铺转组给另一租户。新租户因对政策法规了解不透,未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直接接手并对商铺进行二次装修。凯悦学府服务中心立即下发了让其停止装修的通知,但新租户表示前任租户在转租时,已声称所租的商铺不缴物业费。
新老租户相互推诿,物业公司在多次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最终只有采取停止服务的措施。
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费是基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与新业主之间形成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原业主欠缴的费用,物业应向原业主主张,新业主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中,物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就是欠费的业主搬走了,物业根本找不到人,就把原业主的欠费转嫁给新业主,而新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拒绝交费,纠纷就产生了。
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负责人提醒市民,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新业主应该对所买房屋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等相关费用进行交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