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原子 通讯员袁燕) 1月11日,嘉鱼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该县新街镇沙湖岭村,将失信被执行人张甲(化名)带上警车,依法对其实施拘留15日。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张甲觉得很冤枉。他认为自己在这起诉讼中,并不是借钱方,只是担保人,不该成为被追债的对象。
2016年3月,张甲的同村朋友李乙(化名)以做城市亮化和安装监控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找吴丙(化名)借了6万元,张甲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最终,因钱没还,吴丙将两人同时告上法庭,要求还钱,目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此后,执行员多次找李乙,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1月,嘉鱼法院依法对其拘留15日。然而李乙始终未还清欠款,为此,执行员找到了张甲。
“我就签了个字,钱又不是我借的。”张甲不愿意承担担保人的“还款义务”。执行干警对其讲解其连带的法律责任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可张甲始终认为钱不是他借的,不应该由他偿还。最终,执行干警依法对其进行拘留。
担保也要承担责任?据案件承办法官张朝晖介绍说,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如果担保人在担保手续上签字了,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其中,连带保证是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是保证人索要债款。
张朝晖法官提醒,为他人担保要三思而后行。一旦决定担保,务必要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有所了解,并做好承担担保责任的思想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