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9日至10月24日,通山县公安局和通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开展执法检查,通山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开具了17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码分别为:3000113、3000096、3000097、3000118、3000119、3000120、3000129、3000132、3000135、3000134、3000133、3000139、3000156、3000157、3000159、3000140、3000161。
上述烟草专卖品在我局登记保存时间已超过,至今仍无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现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经烟草专卖局领导批准,依法在咸宁日报社《香城都市报》和通山县烟草专卖局办公楼大厅公示栏实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请上述烟草专卖品的货主到通山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我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2361810
通山县烟草专卖局
2017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