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程隽) 交通肇事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干警执法时还遭阻拦。日前,通城县法院执行局采取强制措施,成功处置一起妨碍公务行为,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司法拘留。
2016年9月25日,被执行人毕某某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越前方郑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后座的程某某受伤,程某某到医院治疗14天后出院。10月24日,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毕某某、郑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17年1月,程某某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拾级伤残,故程某某将毕某某、郑某某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
今年4月,经通城法院作出判决:程某某受伤后各项费用合计132081.08元,由毕某某、郑某某各负担50%。判决生效后,毕某某分文未付,拒不赔偿,程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城法院执行干警向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9月12日,毕某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仍不履行。9月22日下午,该院执行干警排除干扰依法将毕某某司法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