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陈继井 郑翰) “感谢执行干警,我的工伤保险待遇终于有着落了。”日前,当申请执行人夏某某拿到8万余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后激动地说。
2012年7月21日,夏某某在通山县九宫山镇某煤矿从事拉矿渣工作时不慎受伤。因超过规定申请时限,通山县人社局不予受理,夏某某遂将该煤矿诉至法院。经审理得知,被告未按规定为原告夏某某交纳工伤保险费,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夏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2866.1元。
判决书生效后,夏某某依法申请执行。考虑该案属于新类型民事案件,且又涉及社会稳定等因素,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徐勇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并于今年6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前已给付案款2万元,后期由被告分5期付清余下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