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⑵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⑶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⑷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⑴证券、期货经纪;⑵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⑶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⑷证券承销与保荐;⑸证券资产管理;⑹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⑺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⑴保险、再保险;⑵保险代理;⑶保险经纪;⑷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