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 星期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
将于明年4月1日和6月1日正式实施
记者 镇强 通讯员 王崇蓉 刘勇

  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和《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两部条例将分别于明年4月1日和6月1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和《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已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12月28日予以公布。其中,《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和古民居保护条例从今年2月份列入2016年度立法计划至今,历时九个多月。市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和要求,对两部条例进行了审议、论证和修改、完善。在立法过程中,先后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共70余场次,收集整理意见和建议800余条,修改完善两部条例草案稿分别达30余次,充分体现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有力保证了法规质量。

  据介绍,这两部《条例》的出台,掀开了咸宁地方立法史的新篇章,标志着咸宁地热和古民居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为何选择地热和古民居立法

  2015年3月15日,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热和古民居具有鲜明的咸宁地方特色;地热资源和古民居急需立法加以保护;地热资源保护和古民居保护立法条件比较成熟。

  为了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立法条件成熟、现实立法需要、地方特色突出的《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和《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作为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地热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

  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双重属性,属于矿产资源法和水法共同的调整范围。《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明确由国土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取水许可、节约用水等相关工作;环保、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热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在地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行为;明确规定探矿作业遗留井和开采报废井应当及时封填、恢复原貌;建立地热资源监测系统,对地热资源的水温、水位、水质、流量及周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此外,对地热资源利用后的污水排放等问题也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对地热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在地热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开采井;根据地热资源的储量情况和采补平衡的要求,核定采矿权人的日开采量;采矿权人应当在核定的日开采量内开采地热资源,不得超量开采。

  鼓励利用古民居资源发展相关产业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经过数次文物普查,我市共发现古民居500余处。2009年,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正式登录了382处,其中有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处中国传统村落,15处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96处县(市、区)文物保护单位。

  为了使古民居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条例分别明确了认定规划、预先保护、抢救保护、原址保护、修缮保护、迁移保护等保护措施。因地制宜明确古民居认定条件和程序、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及具体内容、相关要求,确保古民居保护有据可依;对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对有损毁危险的古民居进行抢救修缮;明确了修缮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报批程序;明确古民居实施原址保护以及迁移保护的条件和要求;加强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禁止拆分买卖古民居及其构件。此外,条例还规定应当建立古民居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条例针对实际明确古民居利用的途径,促进保护和利用的双赢,从而实现古民居的“活态传承”。规定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明确政府、社会、个人参与古民居保护和利用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利用古民居资源发展旅游、文化产业。

  此外,条例设置专章,建立多渠道的资金保障机制。同时对政府给予贷款贴息、古民居抵押贷款、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作出相关规定。

2016年12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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