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熊大平 通讯员 曾伟)11月22日,咸宁广播电视台《电视问政》曝光了咸安区永安中学教师私自在校外组织学生有偿补课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目前咸安区已经对短片中涉及的违规补课教师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也停职或者诫勉谈话。
同时,咸安教育局出台了《关于在职教师私自有偿补课处分与问责细则》(简称《细则》),在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在校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有偿补习活动、参加校外民办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等组织的私自有偿补课、有偿为校外民办培训机构和他人提供相关信息介绍生源的行为,都属于在职教师私自有偿补课。按照《细则》规定,第一次违规补课的,退还所得收入,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者,退还所得收入,降低岗位等级;三次及以上的,退还所得收入,吊销教师资格,开除公职。在职教师自己组织学生或者入股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私自有偿补课的,退还所得收入,并依次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三次以上还将吊销教师资格,开除公职。在私自组织教师有偿补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罚;造成学生死亡事故的,开除公职并追究法律责任。因私自有偿补课受处分的,处分期间及处分期满两年内不能评优、不能提职;处分期间及处分期满五年内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该《细则》除了对责任教师的处罚,也有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的问责。查实一起教师私自有偿补课行为的,副校长停职检查;一学年内,经查实有两起教师私自有偿补课行为的,分管副校长免职、校长停职;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的,校长免职,管理员停职检查。其他相关包保工作人员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