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镇强)记者日前获悉,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已从7月起开始上调。
上调后的收费标准是,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0元/吨。相较以前,居民和非居民的收费标准每吨分别上涨了0.15元、0.60元。新的收费标准从2016年7月份抄见水量起执行。
此次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是,咸宁城区规划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城(镇)低保户家庭月用水量在5吨以内的免收费,超过5吨以上的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征收。
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增加的收入,由财政统筹,主要用于城区排污管网建设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


